政府性拆迁补偿如何记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之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金额较大的的征收(拆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是按照城镇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按规定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如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计算的部分,原则上是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实务中各地税务的操作口径可能会有不一致,若有超出标准的补偿业务发生,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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