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的,还是按照15%税率进行申报
追问: 请问老师,有政策规定吗?麻烦发我一下,谢谢~
回答: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如果企业已经在2008年选择了优惠过渡政策(适用低税率过渡),不得再改变,那么则不能选择新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作为2012年所得税适用税率。
追问: 谢谢老师
回答: 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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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如果企业已经在2008年选择了优惠过渡政策(适用低税率过渡),不得再改变,那么则不能选择新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作为2012年所得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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