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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购的公司不给移交财务相关资料怎么办

329 2021-01-0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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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1-01-06 11:23

你好,这个是不行的,和他们协商,叫你们公司法人去和他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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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比如审计报告,纳税完税证明这些。
2020-11-28
同学,你好 是可以的 让他们做明细,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的明细
2024-03-20
您好不可以!代开肯定要交税
2018-12-29
2018年5月30日在深圳商报刊登清算公告。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X年X月X日的财产构成:货币资产X元、实物资产X元、其他资产X元。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一)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①企业无债权。 ②清算开始日,债权X元,已追回X元。(未追回部分债权经股东协商一致决定放弃追收。) (二)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①企业无债务。 ②清算开始日,债务X元。公告期间债权人申报X元,经审定企业债务为X元。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①清算费用已在清算前支付完毕。 ②清算费用X元,清算期间支付完毕。 ③清算费用X元,由股东个人支付。 ①职工工资清算前已支付完毕。 ②职工工资 X元,清算期间支付完毕。 (二)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①海关、税务税款,清算前已缴清,并注销。 ②海关、税务税款X元,清算期间支付完毕,并注销。 (三)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①企业无债务。 ②企业债务X元,清算期间已清偿完毕。 (四)股东的分配情况。剩余财产=清算开始日财产总额-清算期间支付的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清偿的债务+追回的债权(注:剩余财产<0为破产,应至法院走破产清算程序。) ①清算结束,企业无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 ②清算结束,剩余财产X元,股东A分配X元,股东B分配X元。(注:按各股东投资比例分配。) 五、其他情况: (一)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XXX投资人保存十年,且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二)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 (签名) ……。 投资人确认:(签名) 、 ……。 (注:自然人签名,公司加盖印章。股东属于境外公司的,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2018-07-16
您好,您拿着合同自己去税务局代开
2022-04-26
你好 你们税局已经报道了 你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里面去申请买发票 可以选择邮寄或者自己领取 如果你们是首次购买发票的话需要带 营业执照 发票章 公章 购票员身份证 以及委托书 填写领购发票的申请表等具体可以咨询当地12366 每个地方有差异
2019-11-13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暂时不能划转的部分不处理挂账就可以了
2021-02-26
你好同学,一般是本市注销,其它的城市做一个新增。
2021-06-30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9-09-17
尊敬的学员您好!是的,就是如果先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了,但是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应该在办理权属转移后,实际享有的权利应该自实际交付开始,而不是按后面权属转移之日。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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