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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句话怎么理解?员工借公司的款差旅费至今未归还要不要缴税

413 2020-11-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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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11-25 13:58

你好,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句话是就是母子公司之间,子子公司之间的事项,不涉及员工,员工借款不涉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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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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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一般他题目写还款日在每年的7月1日和1月1日 就代表第一次付息是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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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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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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