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针对上述第(1)至(3)项,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具体分析如下: (1)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不恰当。 理由: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在这个案例中,审计报告日期为20×2年4月18日,因此归档工作应在20×2年6月17日前完成。然而,A注册会计师在20×2年6月19日才完成归档工作,这超出了规定的六十天期限,因此是不恰当的。 (2)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恰当。 理由:在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档时,注册会计师应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并签署审计档案归整工作核对表,以确保底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A注册会计师按照这些步骤进行了归档工作,因此其做法是恰当的。 (3)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不恰当。 理由:在归档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原审计工作底稿中增加或删除审计工作底稿。如果在归档后收到新的、或替换审计工作底稿的文件或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放入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部分,并编制索引号,而不是直接替换原有的底稿。因此,A注册会计师用原件替换审计档案中的回函传真件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所以,A注册会计师在第(1)和第(3)项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而第(2)项的做法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