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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1671

老师,帮我看看我这张捐赠票据,属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还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05 2023-05-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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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3-05-24 17:07

这个属于属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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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1671
2023-05-24 17:10

追问: 我记得老师有讲过,向中国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是全额扣除的捐赠,我想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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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3-05-24 17:17

回答: 全额扣除是很少的,这个是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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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1671
2023-05-24 17:19

追问: 你没回答我问题的核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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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3-05-24 17:27

回答: https://www.66law.cn/laws/313036.aspx这个里边有详细的讲解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另有规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文件规定的事项,比如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上海世博会等特殊事项时,有专门文件在此期间向灾区或者世博会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是目前上述文件已过期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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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贫困地区的捐赠才能全额扣除,一般的只能按利润总额12%
2024-04-28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一、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符合条件的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教育事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地震灾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2020-09-11
你好,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022-04-25
你好,.我想问一下红十字和青少年活动属于公益性捐赠吗——属于,只是这个是公益损赠的特殊部分,可以全额扣除
2020-07-13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是年度利润总额12%
2022-03-26
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而属于赞助支出
2022-12-28
你好  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公式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扣除捐赠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之外,其他的所得项目在适用本公式时,不减除速算扣除数.) 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2023-11-01
公益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例如慈善会、慈善信托、慈善事业基金会等;二是政府开展的慈善活动,例如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三是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例如流动书院、食堂、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全额扣除的具体政策有许多,例如慈善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单年度、单笔收入的20%作为慈善捐赠扣除限额,把本年收入的25%作为其他慈善捐赠扣除限额;设立慈善基金会的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本年收入的20%作为慈善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政府开展慈善活动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本年收入的15%作为政府开展慈善活动捐赠扣除限额;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本年收入的20%作为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捐赠扣除限额。
2023-0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即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2023-03-15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示: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会单独发布文件,可以查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比如财税【2017】6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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