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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2周岁,就读于某高职院校烹饪专业。他在学校里非常勤奋好学,毕业时不仅拥有高职的文凭,也拥有了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式烹调师技能等级证书。王某 的最高职业理想是成为酒店的行政总厨。王某在毕业以后,2019年1月到甲酒店应聘。 酒店经理非常赏识王某,在向其介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之后,就与王某口头约定让他担任助理厨师,一个月工资4500元,但对签合同和缴纳保险等问题避而不谈。王某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了,酒店还是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4 月,经理告诉王某,虽然王某干得很出色,但酒店又有了新的厨师,希望他离开。 思考: 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王某是否必须离开?为什么?

187 2022-06-2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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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6-25 09:09

1.不合法 2.不是必须离开,一年未签订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问题讨论
1子女扣除标准=1000每个月2租赁交个税=(8000-800)*(1-20%)*20%%2B(8000-400)*(1-20%)*20%%2B8000)*(1-20%)*20%*10=151683红利交个税=12000*20%=24004董事预扣个税=30000*(1-20%)*30%-2000=52005综合所得应交个税=(19800*12-2000*12-1000*12-60000)*10%-2520=9240
2021-12-15
您好 解答如下 1.王某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标准一个月1000  多个子女每个人1000
2021-12-15
1 子女扣除标准=1000每个月 2 租赁交个税=(8000-800)*(1-20%)*20%%2B(8000-400)*(1-20%)*20%%2B8000)*(1-20%)*20%*10=15168 3 红利交个税=12000*20%=2400 4 董事预扣个税=30000*(1-20%)*30%-2000=5200 5 综合所得应交个税=(19800*12-2000*12-1000*12-60000)*10%-2520=9240
2021-12-15
我看到过类似案例,你可以围绕着和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展开解答。   宋某是一名2012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2012年10月13日来到石家庄赢弗外语培训学校做课程顾问工作。宋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学校所谓的培训期,之后,学校只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000元,没有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600元,并且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有关培训费的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培训费用1000元,服务期限6个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岗前培训。宋某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达通告,要么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结束试用期辞退宋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宋某气愤离开学校,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石家庄赢弗外语培训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其员工宋某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和实际所发工资均低于石家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勒令员工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没有对员工说明理由,提前无故辞退;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与员工签订实为岗前培训而名为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协议;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   第一,学校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学校与员工约定和实际发的工资均低于石家庄月工资最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家庄市区及郊区,月最低工资1100元。很显然,学校与员工约定的工资仅为1000元,明显低于石家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学校违反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学校与宋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提出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规定。   第四,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录的员工进行各方年的考察期限,是一个双方互相了解的过程,在试用期内,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员工的利益,使员工了解一下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要在招聘员工时书面告知,然而,学校不给任何理由,不进行任何说明,任意辞退员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而有证据证明,学校要求员工缴纳600元保证金,以担保员工工装费,这显然是违反法律的。   第六,学校与员工约定无效的培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然而,宋某在学校接受的是岗前培训,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学校却移花接木,以岗前必要培训当做是法律规定的专项培训,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第七,学校经常让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学校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时间,然而学校不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时间制度,经常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加班后还不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06-28
1.李某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22-05-31
你好,学员,稍等一下的
2022-11-29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020-06-28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2024-01-10
(1)计算王某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0*12-5000*12-3500*12-1000*12-2000*12) *10%-2520=1680元。 (2)计算王某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00*80%*20%=928(元) (3)计算王某转让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分次处置债权,每次计税,应纳税额=(收入-购置成本×处置部分/总帐面-合理费用)×20% 转让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5)×10000-1000÷20000×10000-700]×20%=3760(元) (4)计算王某取得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20%=1200(元)
2022-06-11
1)计算王某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0*12-5000*12-3500*12-1000*12-2000*12) *10%-2520=1680元。 (2)计算王某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00*80%*20%=928(元) (3)计算王某转让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分次处置债权,每次计税,应纳税额=(收入-购置成本×处置部分/总帐面-合理费用)×20% 转让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5)×10000-1000÷20000×10000-700]×20%=3760(元) (4)计算王某取得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20%=1200(元)
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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