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追问: 老师您好,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到在2021年3月17日出台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里面第三条显示关于疫情捐赠优惠政策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那么如果我司现在也就是2022年再捐赠是否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回答: 优惠什么时候截止我还真没查到,保险起见,建议您电话咨询下您的税务主管机构
追问: 明白了,谢谢孙老师
回答: 客气了,很高兴能帮到您